易混淆的三种储值卡,税务和账务处理均不同
| 2019年07月22日 09:42 | 文章来源:都学课堂
企业购买的储值卡,大体分为三类,其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有所区别,为防止混淆,错用政策,现总结常用的三种储值卡的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如下:
一、分类
第一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范的预付卡;
第二种:加油卡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范的加油卡;
第三种:ETC卡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规范的收费公路的通行卡。
二、税务处理
说明:
(一)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企业单独赠送预付卡给个人的,应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受赠者为本单位员工的,原则上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者为本单位以外的个人的,应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随同赠送外单位个人,指的是随同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劳务等同时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储值卡,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自用储值卡的,无个人所得税事项。
(二)增值税:
1.预付卡,只能在充值时取得编码为601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在持卡消费环节不能取得发票,因此购买此类预付卡,不管企业用途如何,均无进项税可抵扣。
2.加油卡,在充值环节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加油卡实际使用后,根据实际使用的回笼记录开具专用发票,进项税可抵扣。
注:有纳税人反映,有的加油站对加油卡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这是执行政策不到位,不准确;
3.ETC卡,在充值环节可以取得不征税的发票,但是之后此卡发生的通行费则不能进项税抵扣,如果在充值环节不开具不征税发票,并且在实际通行环节开具符合规定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勾选电子普通发票并抵扣进项税,相当于专票的功能。
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无进项税可抵扣。
4.上述的储值卡,如果不是自用,则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预付卡,无法抵扣进项税;加油卡和ETC卡,都必须在实际使用后才可能进项税抵扣,如果不是自用,则其进项税无法抵扣。 在实务中,有企业通过第三方取得储值卡,而不是直接从发卡单位取得,比如有的企业从中间公司购买加油卡,取得6%的专用发票,从实践看,此种进项税具有不得抵扣的风险。
5.企业促销赠送储值卡,有观点认为应视同销售货物,个人认为,在没有发生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在增值税上不应视同销售。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用的储值卡,一般应取得不征税的发票与使用明细(ETC卡如不开具不征税发票,也可只凭电子普票;加油卡凭借发票即可)税前扣除;如果是外送的储值卡,凭借充值发票与发放资料可税前扣除。
例如,企业为员工充值电话卡(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取得抬头为企业的不征税发票,可凭借不征税发票与实际通话明细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例如,企业发放员工预付卡作为福利,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不征税发票与员工领用明细,可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账务处理
1.发放员工福利费
充值时: 借:预付账款等(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等
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等(其他应收款)
2.赠送客户业务招待费
充值时: 借:预付账款等(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等 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等(其他应收款)
3.企业促销赠送 充值时: 借:预付账款等(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等 发放时: 借:销售费用等——促销费用 贷:预付账款等(其他应收款)
4.企业自用 充值时: 借:预付账款等(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等 使用后: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等(其他应收款)
四、总结
在日常处理中,着重注意以下易混淆点:
增值税: 对外赠卡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 自用且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的:预付卡无进项税抵扣;加油卡可凭回笼记录取得专票;ETC卡取得电子普通发票抵扣(注意前提放弃取得不征税发票);
企业所得税: 对外赠卡的:以充值发票及发放资料税前扣除; 自用的:预付卡,以充值发票及发放资料税前扣除;ETC卡,取得充值发票的,以充值发票与通行明细税前扣除;放弃取得充值发票的,以通行电子普通发票税前扣除;加油卡,以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除具有折扣折让性质的,其他的赠卡行为,均有个人所得税义务。企业自用,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本文来源:垲语税丰 /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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